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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假币罪需注意的内容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人民币是我国的流通货币,而制造假币的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所以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是严厉打击的,所以量刑标准以及刑事处罚都是极为严重的。

  一、假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是指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持有,但数额较小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新刑法颁布施行后,对刑法172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定罪量刑标准,公安部也未制定新的立案标准。但公安部1992年制定的《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可以参考。该《立案标准》第1条第4款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回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应予立案侦直。至于如何认定“明知”,不仅要从其“表述”上判断,更要从其“行为”中推定。

  制造假币涉嫌伪造货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走私假币罪的刑法处罚是什么

  伪造的货币即假币,假币是指仿造真币的用纸大小﹑图案﹑文字﹑颜色﹑票面值﹑设定编号而制造的假货币。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走私假币罪需注意什么

  我们应注意的是,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但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

  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认定本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

  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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