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的贩卖在现在是由相应的车票贩卖机构来进行的,有时候由于相应的乘客需求太大,所以就会有人去进行相应的车票的倒卖的,这个行为其实就是构成犯罪的。 一、倒卖车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一提到火车票,可能大家印象中都会出现春节时“一票难求”的景象。在我们生活当中,倒卖火车票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在火车站卖票的地方,见到得那就更多了。我们普通民众一般把从事倒卖车票的人,称为“黄牛党”、“票贩子”,往往是对其又爱又恨,恨的是这帮人囤积车票,高价倒卖造成票源紧张,一票难求。爱的是,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又的确可以解决购票难题。 殊不知,随处可见的“票贩子”倒卖车票的行为,可能已经触及刑法规定的倒卖车票罪。我国刑法2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都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如果倒卖车票行为不构成上述入罪条件,也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即拘留和罚款。 二、倒卖车票作用 铁路运输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及制度层面方方面面的变迁,铁路运输领域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我国刑法理论界针对铁路运输领域的犯罪研究涉足不多,加之铁路运输领域本身的特殊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把握意见的不一致,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产生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在铁路领域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结合铁路检察工作实际,试对当前铁路运输领域中争议较大的掀盗铁路运输物资、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采用危险手段迫使列车停车后实施盗窃的案件,盗割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回流线的案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骗逃铁路运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以及对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应如何定罪量刑等若干刑法问题,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探讨;从具体案例入手,引出有争议的问题和代表性的各种观点,运用刑法学的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从立法、司法角度提出个人一些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 当然可能构成犯罪的。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实践中定罪量刑要看许多情况,如态度、后果、退赔、自首、揭发、检举、立功、主从犯、累犯、未遂等,另要考虑证据情况,按你所讲,如条件允许,可委托律师辩护,可争取轻判。 三、倒卖车票、船票罪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