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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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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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报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5次举报

      对于我们知晓的犯罪行为我们是要及时的上报公安部门的,如果你知情但是不上报就是构成相应的犯罪的,这主要就是说的对于犯罪者的包庇以及协助的。

  一、对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犯法吗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即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条文,并没有将一般知情不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知情不举报不算违法。

  但是,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

  一般知情不举报与窝藏、包庇罪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第一,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第二,窝藏、包庇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它或者有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窝藏行为,或者是有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而一般知情不举行为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因此,对于知情不举报行为只能从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和谴责,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三、包庇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