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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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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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因果关系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9次举报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话,行为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二、什么是作为犯罪

  犯罪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去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数系由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抢劫、盗窃、强奸等。有些犯罪既可用作为的形式实施,亦可用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动作所组成,不仅指行为人自身的动作,还包括利用工具、利用自然力、动物,以及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受蒙骗者等他人、他力去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

  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