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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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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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行为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4次举报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年龄为零到八岁,因为零到八岁认知与智力水平完全没有发育完全。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并不代表他的监护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定监护人不负责任。那么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呢?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岁但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满14岁,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以,在我国,不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只对抢劫等8种罪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

  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相关案例

  案例1:魏某,男,15岁。魏某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某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某,1983年生。韩某,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 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月20日,行为时贾某才满13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贾某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考察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总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