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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滥用职权罪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1次举报

     职权是应该依法行使的,而不是进行滥用的,如果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的话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滥用职权罪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构成以下情节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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