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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诉讼代理人的界限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7次举报

       在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居中裁判。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参加。那么,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由谁来确定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法定代理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定诉讼代理之所以发生,既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代理的对象特殊。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诉讼代理人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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