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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6次举报

   近日被大家较为关注的陈某故意杀妻碎尸案一审已经判决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我国是还保留了死刑这一刑罚制度的,死刑这一刑罚措施是可以震慑较多不安分的人的,而要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也是有相关的条件要求的。

  一、南京杀妻碎尸案已判决,来看看判处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杀妻案的具体情况:陈某和妻子长期感情不和。2019年4月15日上午8点左右,夫妻俩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陈某用绳子猛勒妻子颈部,导致妻子当场窒息死亡。“南京杀妻碎尸”案死者4月15日失踪,6月25日抓获嫌犯,其交代因感情矛盾将妻子掐死后分解尸体藏匿。2019年9月29日,南京检察机关对陈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回复: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南京杀妻碎尸案已判决,来看看判处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二、关于死刑的问题咨询

  问题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是怎样?

  法律回复:《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回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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