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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的案例分析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92次举报

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的区别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是在最高院核准之后就由相关的执行人员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有缓刑的考验期,所以就能够在两年之后依据情况来决定是否执行。那么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呢?

  一、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多人都常常问到的问题:死刑和死缓的区别。首先含义不同。死刑又被称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其次,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要被执行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而死缓则是不那么确定,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出现至少3种结果,被最终执行死刑显然不是唯一的结果。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里。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个死刑执行制度,只规定在中国的刑法里。以上只是死刑和死缓的部分区别。

  法律依据:《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二、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的案例:

  2014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通报3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抗诉案例。四川新闻网记者今(21)日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因四川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由死缓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9月,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5月至2009年5月,他又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4人。

  2010年12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死缓。

  一审后,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郭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11月22日,郭某被执行死刑。

  据介绍,这一案例系涉黑和命案的死缓抗杀案件。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本案例的指导意义: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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