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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行政诉讼是否有时效要求?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0次举报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大国,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政府部门,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政府部门有相关违法行为,我们提出了诉讼,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应怎么办呢?

  一、行政诉讼是否有时效要求?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2、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二、行政诉讼时效中断了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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