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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的法定标准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3次举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可侵犯,我们对他人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应予以尊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就会触犯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究竟什么是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什么是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2、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二、犯罪的主体

  1、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3、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1、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

  2、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

  3、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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