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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特征以及裁量原则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9次举报


 在现代社会刑罚的种类是十分丰富的,其中就是有着相应的罚金的判处的,对于刑事判决的罚金如果不及时进行交纳是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的。

  一、刑事判决罚金不交会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特征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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