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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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财物定罪的标准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5次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当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时,就会被立案追究。那么损害财物定罪还有其他的标准嘛?其立案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

  一、损坏他人财物拘留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损坏他人财物拘留标准是什么

  二、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忠永与邹东海、邹虎生隐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南岭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浙GG1160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340元。同月28日晚,王等三人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赣C52876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40元。1999年元月1日晚,被告王忠永与邹东海、邹虎生隐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鲁Q01389进口大货车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1800元。同月6日凌晨,王等三人在同一地点用同样的方法射击,打破鲁G53928货车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50元。23日凌晨,王忠永一人隐藏在105国道是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枪打破小东风赣A12831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200元。27日凌晨,王忠永又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南岭坳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赣M01294、赣D36272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共500元。199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忠永、谢银红隐藏在105国道赣县沙地古迳坳山上,用高压汽轮射击,打破赣D45286、赣C40676货车的前挡风玻璃,毁坏财物价值共500元。

  综上所述。在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与谢银红、邹东海、邹虎生隐藏在105国道赣县五云、沙地地段的山上用高压汽枪射击,打破过往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九块,毁坏财物价值共38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为了牟取私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使用高压汽枪击碎九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经济损失383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为了牟取私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文、王忠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采用高压汽枪射击的方法毁坏行驶中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志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王忠永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