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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90次举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治安管理的处罚也是有一定的氛围的,只要不超过这个范围,我们就不会受到处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处罚共有四个主罚种类和一个附加罚种类。

  四个主罚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个附加罚种类是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处罚之外,公安机关不得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不得采取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

  二、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包括哪些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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