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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没收程序指的是什么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7次举报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都会因为经济问题而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是这一般并不会让人产生犯罪的想法。但是如果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一、什么样的罪会没收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

  根据《刑法》分则第59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三、特别没收程序

  所针对的财物是特定的,即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追缴的财产”,这一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表述,一方面,是对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和没收对象的概括;另一方面,明确将其来源与用途(持有)均属合法的财产从特别没收范围中予以排除。应当追缴的财产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解释,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此种类型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来源非法。在现实当中,直接来源于犯罪的违法所得通常会改变自己的形态,甚至变为表面合法拥有的财产。一种转换形态是“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例如,产生于贪污罪的赃款被用于购置房产,对于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亦应视为“违法所得”(第六条第二款)。另一种转换形态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第六条第三款),例如,使用违法所得资金购置房产的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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