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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怎么规定的?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1次举报

  一件法律上的审判并不是审判就够了,一个案子从开始的发生到解决,还有着后续需要执行的内容,一件事情的真正完成也是会有很长的过程的,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会有很多相关规定。

  一、终审判决后执行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诉讼时效规定,二年的起算日期为权利人最后主张时期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拓展的其他相关的法律资料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行政判决的种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足

  维持判决的存在不合理。从司法权的性质看,维持判决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1、维持判决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被动性的权力,司法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由司法权的性质,判决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衔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2、维持判决妨碍对相对人的救济。一但被诉行为法院维持,由司法具有的最终效力所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再行改变。这与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救济相对人的初衷不相一致。

  3、维持判决影响行政权的灵活运用。由于司法权的最终决定性,一但被诉行为被维持,即使以后发现有误,也不得自行改正。正是由于维持判决的种种不足,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没有规定该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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