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01:00-23:59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15855187095
咨询时间:01:00-23:59 服务地区

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态是什么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9次举报


  刑事犯罪行为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断完善刑法,对一些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那么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呢?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苏义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8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执业18年
    • 15855187095
    •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0.5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3次 (优于97.7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8次 (优于98.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3040分 (优于98.9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27篇 (优于89.59%的律师)

    版权所有:苏义飞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062338 昨日访问量:76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