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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次举报

 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赔偿出现特定情形的,当事人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一、交通事故诉讼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二、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交通事故中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

1、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的;

2、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

3、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的。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亦可依职权法院自行启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同诉前财产保全类似,只有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能启动。

  另外,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他财产不得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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