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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的减损,所以有债权人撤销权,这个可以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201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有哪些?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撤销权纠纷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一、201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主体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纠纷主体的原告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二、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撤销权纠纷案件受理费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而诉讼费用由很多不同的费用组成的,包括受理费、执行费、鉴定费等,

  (2)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3)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可以知道撤销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对撤销权纠纷案件受理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撤销权纠纷案件按其类别来说,应当属于非财产案件,所以要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来收取案件受理费,一般来说,其案件受理费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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