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9次举报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中其中一个情形,法律根据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那么,如果遇到纠纷的,应该采取什么手段进行救济呢?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减少财产的行为一经债权人撤销,则该行为无效,该行为无效是否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财产,还需看第三人是恶意第三人还是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则需要交还财产,若是善意第三人,还需要看相关的财产是否交付,如果债务人尚未交付财产,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债务人对于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若已被撤销,该转让的财产如果已经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返还财产,债权人不可直接用于清偿本人的债务,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有其他债权人,也要分开清偿,如果债权人因为撤销的行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的,且收益的债权人不只有一个,可以主张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