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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6次举报

    在我国,法律是禁止非法贩卖、携带管制刀具,因为管制刀具可以说是很危险的,容易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关于销售管制刀具也有一定的处罚力度。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销售管制刀具处罚标准?

  一、销售管制刀具处罚标准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 首、三棱 刀、弹簧 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 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2、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3、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法律法规对管制刀具的禁止性规定

  1、《戒严法》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问,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4、《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7、《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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