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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之间存在的区别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和他人签订合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是拥有抗辩权的,那么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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