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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来规避潜在的风险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2次举报

    在现代经济中,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的重要依据.但交易风险无处不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等随时可能发生变故。在明知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遭遇巨大损失时,如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来规避潜在的风险,减少经济交易中自身利益损失呢?


  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中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注: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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