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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48次举报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的方式有很多中,其中就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两种,在这里,本文将要介绍的是没收违法所得与罚金。

  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金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所获得的利益。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需要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缴纳的,不能用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什么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三、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

  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与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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