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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2次举报

    我们经常在报纸或者一些宣传栏都能看到寻人启事的事件,尤其是老人和小孩居多。那么长时间找不到人该怎么处理呢?在我国有法律规定下落不明两年可以宣告人口失踪或者死亡的程序。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

  (一)、宣告死亡条件如下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二)、宣告失踪条件如下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可知,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三、宣告失踪的顺序是什么

  宣告失踪没有顺序,因为宣告失踪并不会影响被宣告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和所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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