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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意义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2次举报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样阐述: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之间都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对于共同海损分摊来说同样是如此,那么,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意义是怎么样的呢?

   一、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意义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货免于遭受损失而做出或支付的,因此,应该由船方、货方及运费方按解救共同危险最后结算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方式一般都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二、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三、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有危机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立共同海损;

  ②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

  ④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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