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是要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满两年下落不明的事实并由法院经过法定的程序宣告失踪。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一、宣告失踪的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三)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四)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申请。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五)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