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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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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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6个月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0次举报

       2016年中旬,苏义飞律师承办的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被庐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捕。因为2016年9日D某家属找到苏义飞律师咨询并委托辩护。苏义飞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做出从轻减轻辩护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D某及家属知道这一结果后表示非常满意,并对苏律师的专业付出表示感谢。

           辩护词
(关于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D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D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D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持有异议,现根据法律与事实针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D某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 本案中,M某收帐,被告人D某只是跟着去帮忙。对于被告人D某刷被害人X某几个耳光,也是M某让被告人D某这么做的,被告人D某只是被动地听从M某的安排。被告人D某当初是认为讨取合法之债,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支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D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D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是稳定的,其口供也与办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被询问人一致,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D某自愿认罪、真心悔过
       被告人D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案发后,几位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五、被告人D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D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表现良好,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本案证据卷可显示被告人D某始终予以配合办案机关,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D某从始至终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短,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七、本案被害人欠债不还在先,多次违约,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D某等人为了索取到期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虽然本案所涉及的债务虽不受法律保护,但确因被害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后才导致本案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恳请法院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D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D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D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被告人D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12.1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