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统计局公布了《安徽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苏义飞律师先根据公报统计的数据,自行整理一下2011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85元。
四、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013元。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2010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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