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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刑初385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9次举报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385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欣平、游冰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柳森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起,被告人龙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担任房产中介店长、业务员期间,为进行房产中介等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先后将收受的深圳市宝安区富通御岭公馆、丽沙华都等5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电子文档(包含公民姓名、住址、电话等)非法提供给其同事易某(另案处理)。经鉴定,龙某非法提供给易某的5个涉案电子文档内有公民个人信息合计7161条,去除重复信息后合计6874条。202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某抓获,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到案后,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公司的经营行为,其本人并未获利,没有造成不良影响。4.被告人父亲在老家务农,与前妻离婚需要抚养照顾孩子。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自2018年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担任房产中介店长、业务员期间,为进行房产中介等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先后将收受的深圳市宝安区富通御岭公馆、丽沙华都等5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电子文档(包含公民姓名、住址、电话等)非法提供给其同事易某(另案处理)。经鉴定,龙某非法提供给易某的5个涉案电子文档内有公民个人信息合计7161条,去除重复信息后合计6874条。202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龙某抓获,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到案后,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龙某的身份信息、传唤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证人易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共计折抵十三日,刑期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齐  玥

人民陪审员 李  延  辉

人民陪审员 温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柯嘉欣(兼)

书 记 员 郑  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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