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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刑初91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7次举报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914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23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沈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使用QQ、微信通讯软件或网页空投传输等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分别向高某2(微信号×××、微信昵称“佛爷”)、黄某(QQ号25×××32,QQ昵称“猪猪”)(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周某、邱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手机、台式电脑(均系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高某2、高某1、周某、邱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沈薇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认罪认罚,危险性较小,恳请法院能够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荣胜

人民陪审员  杨荣泉

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弦

书 记 员  周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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