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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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随意调岗权吗?

作者:唐明兰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4日分类:劳动争议案件浏览:569次举报
2016-06-24

用人单位有随意调岗权吗?

【内容提要】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426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顾问一职,201161日升任为销售主管,201281日再升为客户经理。201336日,甲公司作出了《岗位调动通知书》,免去张某客户经理一职,自201337日起调任为销售顾问一职。张某于2013311日申请辞职,辞职的理由是被迫辞职调离岗位(销售顾问),张某于201348日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0元。甲公司称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及未能通过岗位考核,根据员工劳动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张某进行岗位的调动,甲公司提交的员工劳动手册第八章的第六条降职调动规定“6.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降职。6.1.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此,甲公司提交了《201—2013年甲公司满意度得分及综合排名》、《甲公司强化培训不合格人员名单》、《甲公司销售部考试成绩》、《甲公司销售顾问岗位认证考核成绩公布》等证明张某在担任客户经理岗位时进行的培训考核均没有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但上述证据中,只有《甲公司销售部考试成绩》上有张某的签名,其余都没有,且张某对没有其签名确认的证据都不予确认。另张某主张岗位调动后其工资底薪将由每月6000元降到每月4300元,甲公司认可客户经理的基本工资是6000元,销售主管、销售顾问的基本工资有可能是4300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调动张某的岗位是否合法?甲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体现了具体的工作内容。改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应改变,其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而给劳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要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须对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原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欲证明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首先要有经双方认可的岗位要求,其次要有明确合理的考核制度或考核方式,再者对劳动者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最后将考核情况与岗位要求进行比对得出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结论。本案涉及不能胜任原工作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甲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客户经理的岗位,单方将张某变更为销售顾问,甲公司必须对张某不能胜任客户经理的工作岗位进行举证。而甲公司举证的证据中,仅有《甲公司销售部考试成绩》上有张某的签名获得张某的认可,而关键的客户经理的岗位有何要求、如何考核、张某的工作情况等均未有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难予采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单方强行将张某从客户经理的岗位调整为销售顾问违法,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张某诉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理应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与法律判决结果一致: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唐明兰律师1997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现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149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5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55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