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赵永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