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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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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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振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09人看过

案件描述

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赵永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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