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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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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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

作者:王晓营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1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某1与牟某某和李某2 是三个认识了十几年的哥们,他们都是从事国外印刷机的销售代理,2014年牟某某成立了一家专门代理意大利品牌的印刷机销售,后来李某2也入股到这家公司,2015年,这家公司跟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1000万的意向书,于是牟某某游说李某1投资入股,李某1出资100万购买了该公司的10%的股权,牟某与李某2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稀释。同时李某1 加入该公司成为大客户总监并且签有劳动合同。自从李某1加入公司后,就一直催促牟某和李某2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其二人迟迟不予办理,在此期间,由于公司产品有问题,那家国有企业解除了1000万的意向书。李某1 越来越感觉到自己的100万打了水漂。他想退股,但是他咨询了很多人,都说协议都签了,钱也付了,这钱可不是那么好退的。

律师代理

李某1找了很多律师都说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也支付了,仅仅因为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份协议恐怕解除不了。当李某1找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晓营律师后,虽然王律师觉得这份协议解除有难度,但是王律师认为牟某某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已经构成了违约,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被解除。但是在启动诉讼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工作。于是李某1在王律师的指导下,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向牟某、李某2的家庭地址以及公司地址发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催促函。

二、在牟某、李某2收到催促函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继续发送第二封催促函。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第二次发送催促函后,牟某与李某2仍然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李某1有权解除合同。

三、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既然李某1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李某1就向牟某、李某2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自到达之日起生效,牟某及李某2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该合同就已经解除。

以上准备工作做好后,王律师代表李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异议一波三折

一审选择了公司注册地进行了诉讼,但是被告牟某和李某2提出了管辖异议,要求把案件移送到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合同签订地点。被告明显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李某1不同意案件移送朝阳法院。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股权纠纷类案件很多都规定在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但是唯独股权转让纠纷没有规定在公司注册地。最终法院认为股权转让纠纷应在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为牟某某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最终案件还是被移送到朝阳法院,只不过法院没有采纳原告与被告任何一方的观点。

案件到了朝阳又生事端

经过了三个月的漫长等待,好不容易案件移送到了朝阳法院,法院开庭。刚一开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虽然是一个协议中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但是应该对牟某和李某2分别起诉,而不是在一个案子中审理,无奈之下,李某1撤回对李某2的诉请。重新在李某2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正式开庭总算开始了

经过了管辖异议,正式开战的第一场总算开始了。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一些列证据:

1、李某1曾经在一份股东会签到表上签过名字,但是当天开会并未形成决议,被告提供了一份只有牟某和李某2的签字的决议,该决议上并没有李某1的签字。

2、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被告一开庭表示不同意为李某1办理工商变更,理由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李某1不允许在公司经营之外继续经营别的公司,否则有权没收李某1的股权。但是协议当中对于李某1已经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是排除在外的,只是说具体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被告对该条大做文章,认为李某1至今还保留着某某公司股权,违反协议约定,然后又出示了只有牟某和李某2签字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李某1必须处理某某公司股权的内容。

3、被告提供了由牟某和李某2、李某1签字的保证担保的借款协议。但是上述协议并未提到股东字样,三方承担债务的比例也不是按照股权比例。

原告代理律师辩论意见

王晓营律师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给予了如下回应:

1、股东会签到表上的签名并不代表李某1已参与了公司管理、享受到股东权益。当天李某1仅仅作为一个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在当天会议的决议上并未有李某1的签名,被告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李某1参与了公司决策和管理。

2、对于李某1持有某某公司至今还没处理并未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将李某1持有的某某公司排除在外,虽然具体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但是在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方对此事已经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李某1继续持有某某公司股权并未违反协议约定。

至于牟某和李某2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因为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而归于无效。

3、关于保证还款的协议,因为协议上并未体现股东字样,保证的比例也不是按照股权比例,因为李某1与被告已经认识十几年了,哥们之间帮忙做担保不代表是在行使股东义务。

最终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均被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牟某和李某2退还股权转让款。

二审牟某和李某2分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最终取得了圆满的大结局,李某1 拿回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