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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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门民(商)初字第3703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阳路北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人公司)与被告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都天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都天钢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门民(商)初字第370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都天钢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新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天钢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新人公司诉称:2011年7月27日,时代新人公司与都天钢铁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时代新人公司向都天钢铁公司提供轴承,货款共计346200元,此后,都天钢铁公司多次向时代新人公司购买轴承,但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截止2015年3月6日,双方业务往来共计13笔,时代新人公司向都天钢铁公司提供了价值160.9万元货物,都天钢铁公司仅支付123.3万元货款,余款37.6万元未付,时代新人公司多次找到都天钢铁公司催讨货款,但都天钢铁公司至今未给付货款,故时代新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都天钢铁公司:1、给付货款37.6万元及利息(以37.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都天钢铁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时代新人公司与都天钢铁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时代新人公司向都天钢铁公司提供轴承,货款共计346200元,时代新人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此后,时代新人公司又多次向都天钢铁公司提供轴承,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有都天钢铁公司工作人员在时代新人公司的送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收货,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5年3月6日,双方业务往来13笔,货款共计160.9万元,时代新人公司向都天钢铁公司提供了相应增值税发票,截止本案立案之日,都天钢铁公司共向时代新人公司给付货款123.3万元,余款37.6万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单、增值税发票、询证函、账目明细、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都天钢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时代新人公司与都天钢铁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后,时代新人公司与都天钢铁公司虽未再订立书面合同,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有效,时代新人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都天钢铁公司未能全部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时代新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XX公司货款三十七万六千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三十七万六千元为本金,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佛山市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元,由佛山市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B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