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撤3号 原告:骆X,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A1,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33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A2,女,1957年2月5日出生, 被告:A3(兼B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4,男,1954年5月5日出生, 原告A、B1与被告C、B2、B3、B4分家析产(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B1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B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A、B1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