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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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B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撤3号 原告:骆X,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A1,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33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A2,女,1957年2月5日出生, 被告:A3(兼B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4,男,1954年5月5日出生, 原告A、B1与被告C、B2、B3、B4分家析产(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B1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B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A、B1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D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