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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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与A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XX与A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3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7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XX(以下简称朝阳XX)因与被上诉人A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8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朝阳XX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对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其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进行举证,A为朝阳XX单位职工是不争的事实,现朝阳XX未能举证证明A系强行进入涉案房屋,A行为系职务行为,朝阳XX认可录音证据中赵×1部分系其本人所说,同时结合两位证人的证言,及朝阳XX提交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A进入涉案房屋并非其个人单方的擅自行为,而是经朝阳XX单位许可的行为,如朝阳XX要收回房屋,应通过单位内部程序加以解决,现朝阳XX以普通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A腾退返还涉案房屋于法无据,故针对朝阳XX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本案中,A是朝阳XX下属单位职工,其进入涉案房屋居住是经过单位相关人员同意的,并非强行进入,其后虽与单位因此发生争议,但是这种争议是由于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系单位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朝阳XX并无程序上的诉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朝阳XX的起诉,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朝阳XX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D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