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写字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其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