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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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成莲与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初字第084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天津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成莲诉被告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王晓营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长期专注于股东之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9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股权纠纷、股权激励、融资借款、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