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民初字第084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天津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成莲诉被告天津XX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