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12民初9082号 原告:A,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C3,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被告陈助国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A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A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40元,由原告A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55815元退回原告A,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