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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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必要性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 |693人看过


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2.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3.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金融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实施国民待遇准则,保险业的区域化、国际化、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既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必将更多更快地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业务,这要求其经营方式、核算标准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为使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和国际两大保险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加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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