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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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出现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互相推委的情况怎么办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离婚 |220人看过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决。关于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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