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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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08人看过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电子方式签立的合同也适用此规定。只是要根据电子签名法确认要约信息到达的时间。具体参见下属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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