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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英律师
执业资质:1130620**********
执业机构: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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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08人看过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电子方式签立的合同也适用此规定。只是要根据电子签名法确认要约信息到达的时间。具体参见下属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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