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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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婚同居?法律解释是怎么样的?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一、如何认定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非本文所研究的非婚同居。
  2、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这是非婚同居的与合法婚姻的本质区别。
  3、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5、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6、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二、怎样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 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觉,或者发生性关系。正因为存在如此混乱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
  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
  收集证据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三、涉及非婚同居的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
  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
  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
  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
  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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