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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否合法吗?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95人看过


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负有义务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一旦拒绝执行判决书,负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跟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后,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履行判决书的,自己有权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执行判决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不过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需要按照下面流程:

  1、申请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就要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并且被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将会被采取以下措施:

  1、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然,在实践中,行政诉讼败诉后,行政机关来强制执行的,会受法律的限制。但是,不管是怎样情况,行政机关是有权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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