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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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破产之重整与清算的申请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6日|分类:公司解散 |379人看过


当人们谈及一个企业面临“破产”时,也许就意味着这个企业将是彻底走向“死亡”。事实上,并非如此。

如果企业重整成功,那么企业则会在市场中继续运营。本文主要介绍重整与清算在申请时的区别。

其次,重整申请人与清算申请人也有一定区别。由于重整与清算的目的不同,重整对出资人利益影响重大,而清算注重公平清偿债权人利益,故清算只能由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出资人不享有申请清算的权利。而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除了债权人、债务人享有直接申请权以外,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不过后者申请重整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前”,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在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保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体现了对资本的保护,此处的出资人应不限于人数,可以一人亦可多人。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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