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 执业资质:1130620**********

  • 执业机构: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房数租,谁先住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320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小编解读:

1. 数合同必须均有效成立;

2. 每个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其租赁合同;

3. 顺序确定: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4.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追究出租人违约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