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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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再不用妻来还,点评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45人看过


1.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最新解释的基本要义。

这也是所有法律界人士的共识。把借出巨款的风险审查责任留给出借方:你对面要借钱的这小子是否了解?他借钱干嘛?投资?经营?生活?有没有财产抵押?有没有偿还能力?是不是天使借?如果借你钱的小子说,他家里有N套房可以抵押,那么,他妻子同意吗?能来签名吗?可以事后追认吗?这本来就是出借方应该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也没有问题。我做着饭突然没盐了,楼下借了一勺,人家找我丈夫要,没问题,该还。

问题是,家庭日常生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有的家庭,一个月500元开支,有的,5万元打不住,李湘那号的,再加个零还不够。

常规的理解,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当地一般人均消费水平,不包括奢侈性消费。

所以,对是否借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判断责任和风险承担,还是先交给出借人,稍大一点的额度,比如,奢侈性消费,比如,我是律师,要跟您借钱买个5万元的包包装一下,舍不得孩子套不来狠不是,您还是找来我们家的那一位一起签了借据为好,否则,很难被判为夫妻共债。

3.关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出借方,甚对。否则,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借给夫妻一方的钱,是他们开夫妻店共同使用的,你只能找借你钱的那一方来还。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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