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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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数额是怎么计算的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99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七》当中将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也就是说,现如今在逃税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中,其实是包括了偷税行为的。而此时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需要先对偷税数额进行计算。那到底是如何计算这个数额的呢?律师小编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其中,三次偷税行为是否可以无限期地计算?第三次偷税究竟应达到多大数额才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逃税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1条,对于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此,《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数额都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现实中,不是人人都能够构成逃税罪的,即使有相关的偷税逃税行为,但实际的主体不符合要求的话,则也是不能认定为此罪的。而在具体认定犯罪的时候,需要对偷税数额进行严格的认定,这毕竟是关系到最终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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