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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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李树英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6日|分类:破产清算 |686人看过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需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破产申请;

  2、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 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5、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 债权清册(即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 债务清册(即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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